党委保卫部 保卫处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4-03-06浏览次数:9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进入校园的行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畅通有序,注重教育,保证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保卫处为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单位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安全意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包括:汽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学校公有车辆、校内教职工私人车辆实行登记管理,由保卫处统一登记车型、品牌、号牌、颜色、驾驶人信息,并核发《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学校内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将《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放置在驾驶台前挡风玻璃醒目位置,经门卫值班核验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八条来校执行公务及探亲访友的车辆,须经门卫核实,凭有效证件换取《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区。活动结束后从原路返回,换回证件。  
  第九条经学校特许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证。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十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载物车辆驶出校门时,要主动出示物品出门证,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核查,经允许后方可出门。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组织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服从保卫处人员指挥、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驶入校内。禁止出租车、机动三轮车无特殊情况驶入校园。禁止外单位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第十四条机动车进入校门,应减速慢行,校园内限速5公里/小时,教学区禁鸣喇叭;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骑车人应下车推行。  
  第十五条动机车一律停入划定停车位内。标注为专用车位的停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校园内的车棚里。  
  第十六条所有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占用交通通道和消防安全通道。对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将进行登记并给予友情提醒,三次以上将予通报;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自行车,定期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件。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校园道路命名须经审批,并设置统一的道路名称标识。  
  第十六条保持校园道路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校园交通标志所示要求,做到文明行驶,礼让行人,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行人应尽量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不得在主要交通道路上打球或进行有碍交通的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十九条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等建筑出入口、过道不得停放各类车辆,不得堆积物品。  
  第二十条保卫处根据校园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置减速带或隔离设施,重大活动期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道路交通设施;未经学院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工程需要占用道路施工,须事先报知保卫处。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卫处接到报案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保卫处举报。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内教职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校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者;
  (二)机动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者;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者;
  (四)在校内道路教练驾驶车辆者;  
  (五)无物品出门证,强行载运货物出入校门,不服从管理者。  
  第二十六条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卫处负责对机动车车辆、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停放进行管理,保安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八条车辆停放后,车主需锁好并看管自己的车辆,对车辆被刮、蹭、碰等事故,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但可协助其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停放和未锁的车辆,保卫处将集中地点停放,并给予批评教育,车主赎回车辆时须提交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对长期停放的各类无主非机动车,保卫处将统一收交展示,发出认领公告,车主凭证件认领,公告两周后仍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将统一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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