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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3-11-28浏览次数:670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遵循“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院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和装备,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机构正常运转。  
  (二)每学期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检查并支持分管副校长抓好安全工作,督促和提醒其他副校长重视分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一)按照校长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学校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全院安全工作重大活动,督促各部门领导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了解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形势,提出全院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寒暑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组织制定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院内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副校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负责抓好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部门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审核分管部门重大、特大安全隐患整治措施的落实。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等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评比,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负责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赶到现场,并积极协助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网络,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校领导请示报告。  
  (三)督促本单位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经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  
  (四)本部门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向单位领导报告,积极做好情况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二级单位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领域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以“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具体负责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建立健全组织网络,狠抓基层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主动落实各层面安全工作责任和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定期(每个月不少于一次)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负责落实和反馈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认真做好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明确专人分工负责,确保网络健全、信息畅通。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发动本部门师生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六)本部门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是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全院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定期研究、分析校园安全工作情况,对全院阶段性安全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三)抓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整改,并做好整改后的验收、审查和登记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警钟常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上岗证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全院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各种违法行为。  
  第八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院内有关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中涉及安全事项的审批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要建议有关部门和机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在当年考核、评优、晋级等工作中执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包括院、系、处、部、中心、公司等。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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