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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4-02-22浏览次数:666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校园内禁止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出入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在门卫值班室说明事由,经核实批准后,进行外来人员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或采访介绍信,说明采访内容和采访对象,门卫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宣传部。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经学校外事办公室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第六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外事办公室批准,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当地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经核实后进入学校。  
  第七条按规定进入学校的各类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秩序。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八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生工作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本规定,保卫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九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悬挂宣传横幅应报经宣传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保卫处可立即收缴物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校外机构或私人在校园设置临时建筑物、搭建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属经营性质的报经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属公益性质的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经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一条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讲演、演出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72小时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社科类讲座、报告或学术交流活动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宣传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未经批准的不得举办。  
  第十四条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经批准成立的,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报经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违反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经批准在校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请严格执行校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接受学校授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校园内禁止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大声喧哗、鸣笛、呼叫、吵闹、不得敲击、甩砸物品。严禁盗窃、破坏公私财物和其它流氓活动。禁止开设舞厅、录相厅、游戏机室、桌球室等有碍校园秩序的营业项目。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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