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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4-03-04浏览次数:8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含在本院工作的编外用工等)必须遵守本细则。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保卫处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分别对各自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除第十条规定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为重点防火单位:图书馆、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招生就业处、保卫处、食品与营养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酒店与旅游管理学院、机电工程系、经济贸易系、会计学系、外语系、计算机应用技术系、基础教学部、后勤服务总公司。  
  第十四条下列部位为重点防火部位:综合档案室、人事档案室、会计结算中心、视频会议室、多功能报告厅、招生录取机房、服务器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广播室、图书馆、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实训室、语音室、微机房、医务室、仓库、木工房、配电房、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成立志愿消防组织,重点防火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消防设施器材责任区制度。各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区域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区。责任区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由所在部门检查、管理和保养,随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非火警不得动用和移位,发现丢失和损坏,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灭火器失效的及时到保卫处调换,需要维修的报请后勤保障部门维修。严禁挪用、损毁、埋压或在周围堆放物品,严禁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自动消防设施由保卫处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对自动消防控制进行一次检测,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情况、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餐厅、学生宿舍、教工宿舍、教学楼、图书馆)的消防通道、安全门和安全疏散楼道必须保持通畅。有物业管理的单位,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由使用者或管理者负责。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厅。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三)各院系对学生进行以下消防安全教育: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5.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四)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六)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具体由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实验楼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五)保卫处要加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防干事员每日进行巡查,治安消防科长每周组织一次检查,保卫处处长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分管校领导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对责任区内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具体管理,并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四)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覆盖、阻塞;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三十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漏岗。  
  (三)加强对值班管理,不定时地查班、查岗。
  (四)值班人员要详细填写值班档案,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  
  (五)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按规程操作。
  (六)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聊天、会客。  
  (七)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八)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九)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新建建筑在建设时,由基建部门根据建筑消防规范一次建设到位;现有建筑或场所需要新增消防设施或器材配置的,由使用部门或保卫处提出方案,经审批后由保卫处进行建设或配置。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消防资产,由保卫处建立登记台账,进行监督管理;有关单位签收领用。负责对日常检查、维护。  
  (三)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报后勤保障部门维修,灭火器失效或压力不足的到保卫处更换。  
  (四)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潮、防晒、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五)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堆放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六)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
  (七)凡因维修工作需要,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保卫处,并做好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火灾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聚集场所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火施工或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事先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严禁在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实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四)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五)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仓库及重点消防部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六)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保卫处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品防火防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二)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五)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1.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3.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4.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5.严禁违章操作;
  6.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六)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由保安人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建立由部门秘书、公寓管理员、安全责任人为骨干的义务消防队。  
  (三)专职消防队的防火职责:
  1.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和器材分布,熟悉建筑结构和交通道路、水源设施;  
  2.充分做好灭火准备;发现或接到火警,迅速出动,积极扑救;
  3.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消防业务学习,组织实施演练,  
  4.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常识;
  5.负责训练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  
  6.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命令或应援参加其他单位的火灾扑救。
  (三)义务消防队的任务:  
  1.带领群众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消防工作制度;
  2.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习;  
  3.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4.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熟悉本岗位的设备(物资)性能和火灾危险性,掌握灭火方法,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  
  7.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第三十六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成立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每次演练后应进行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四)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燃气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纳入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四)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五)敷设燃气、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和专职电工承担。  
  (六)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七)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头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八)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九)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章消防经费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下单位或个人可给予单位表扬或奖励:  
  (一)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二)发现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制止者;  
  (三)发现并制止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五)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及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七)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一)不执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逐级防火责任制不明确或消防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违章蛮干的;
  (五)对火灾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
  (七)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年度内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类考核、评优、晋级、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公司等。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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