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事故,保证消防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凡在本校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
第三条全校消防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坚持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五条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第六条重点防火部门和学校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志愿消防组织,重点防火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承担本部门、学院的防火任务并送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全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及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以及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安装、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的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七)建立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储备灭火药剂,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
(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推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技防、物防措施。
(九)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研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维保公司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七)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八)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动火作业审批。
(四)每个月至少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1次,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
(五)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
(六)组织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训练、演练。
(七)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八)扑救校园初起火灾,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
(九)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管理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十一)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拟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第十二条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各岗位消防职责。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部门每个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研究整改,加强对校内经营第三方公司的消防安全监管,例如:后勤服务中心加强对物业公司、保洁公司、餐饮公司、门面房的消防安全监管,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管理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个月负责对本部门办公场所、实验室、档案室、配电房、弱电间等内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六)按照学校灭火和疏散预案处置火灾事故,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补救。
(七)校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完工后,建筑消防系统和设施,需经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或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移交保卫处管理。
(八)二级学院对本学院的学生宿舍有监督检查责任,每周至少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1次,指导学生消除宿舍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保卫处负责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各院系负责内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培训1次,对新入职的员工及时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二)保卫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学生灭火疏散演练培训,开展实验室、食堂、物业、保安等重点部位员工培训1次。
(三)学校、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四部分 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各二级院(部)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由所属院(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组织实施。校级防火检查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二)部门巡查,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每天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进行巡查,物业夜间值班人员按要求进行防火巡查。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五)校级防火检查。校领导、保卫处负责人每季度对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卫处每周组织对全校消防安全进行抽查。
(六)二级院(部)的防火检查。二级院(部)消防责任人、应每个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消防安全自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报保卫处和分管领导研究整改。
(七)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八)保卫处按照规定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情况、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对责任区内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具体管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二)严禁下列行为:
1. 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覆盖、阻塞。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保卫处每个月至少组织对校园建筑公共部门的消防器材进行1次检查更换保养,各部门每个月至少对本部门实验室、档案室、配电房、弱电间、机房等内部的消防器材检查1次,并填写月度检查卡,发现有问题的消防器材报保卫处更换维护。
(二)各部门根据灭火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三)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潮、防晒防冻措施。
(四)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五)消防水池水箱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
(六)凡因维修工作需要,关闭消防管网供水时,须事先通知保卫处,报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并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四)保卫处工作中发现相关二级部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向责任部门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通知书抄送分管校领导。
(五)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六)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相关部门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七)对消防救援支队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情况消防救援支队。
第十八条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由保安人员组成的保消合一专职消防队,建立由部门责任人、公寓管理员、消防重点部位职工为骨干的志愿消防队。
(二)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任务:
1.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2.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3.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协助保卫处整改火灾隐患。
4.开展初起火灾扑救。
5.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
7.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灭火和疏散演练制度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每次演练后应进行总结,不断完善,提高演练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动火审批制度
因维修、施工等需要使用电焊、气焊、气割、热熔、火枪等动火作业的,需要动火的部门向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实施电焊、气焊等特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易燃物以及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污水井等,提前采取清除、封盖措施,动火作业前,现场配置灭火器材,责任部门明确现场监火人和防火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开展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后,需要清理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监督火方可离开现场,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部分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分别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批评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票否决”项目纳入学校考核、评比、评优、晋级等工作,凡消防验收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执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行终止。